民事执行程序中,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,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,并顺利执行回被执行人的财产,执行程序本应圆满结束。但,如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后期由于种种原因被撤销或更改,最新的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本不应履行任何义务的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。此时,被执行人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使财产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,应采取何种措施,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回转?
一、申请执行回转的条件
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。也就意味着,执行回转是由人民法院去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,在此种情况下,对申请执行回转的条件就有严格的要求。
其一,申请执行回转的前提是,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。
其二,原执行程序必须全部或部分执行结束。
其三,原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已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,但拒不返还该财产。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,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:“执行完毕后,据以执行的判决、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,被人民法院撤销的,对已被执行的财产,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,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;拒不返还的,强制执行。”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65条:“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,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,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,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,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,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,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。拒不返还的,强制执行。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,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。”对申请执行回转所需的前提条件做了一个总结性表述,明确了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可以申请执行回转。
二、实务中申请执行回转应如何操作
(2021)最高法执监78号案件中,A公司与B冶炼总厂侵权纠纷一案,原审判决判令A公司需向B冶炼总厂支付款项。B冶炼总厂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依法查封了A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及不动产,该不动产由B冶炼总厂接受以物抵债,抵偿债务。后,该案经过再审,撤销了原审判决。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,法院重新立案,并出具执行裁定书,裁定被执行人(原申请执行人)B冶炼总厂已取得款项981640元及财产、物品,返还给申请执行人(原被执行人)A公司,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。
因此,在执行回转案件中,具备执行回转条件的,申请执行人可持执行回转申请书、生效的民事判决书、生效的执行裁定书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加盖公章)、被执行人身份信息/公司企业信息、财产线索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执行回转裁定书,且执行回转应该重新立案,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回转裁定不服的,可提出执行异议,但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,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撤销。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,需要执行回转的,人民法院应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;已执行的内容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的,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。
综上,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纠正因执行依据错误而导致的执行工作的失误,使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,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执行回转制度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、依法办案、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感。笔者建议,如各位读者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更改,而您自己的财产已被执行的情况时,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